投毒悔過別人救活一般算既遂。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物質的行為,就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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