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員工加班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章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的薪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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