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客不違法。只能說這種行為不違法,也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營業性商店拒客,但是這不意味著不會侵犯他人的權利。進商店拒絕客進場可能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消費者受尊重的權利、以及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
商家拒絕接待,一般不違法。如果顧客與商家在價格上有分歧,商家是可以拒絕接待的。并且買賣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行為,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買強賣。交易的雙方要遵循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和締結合同自由的原則。
消費者和經營者如果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時候,通??梢酝ㄟ^以下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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