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保人員獲取本人參保繳費證明的方式:
已辦理過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市民卡”)的人員,可憑市民卡通過自助查詢機進行打印;
市民卡正在辦理之中或未辦理市民卡的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通過自助查詢機進行打印;
已辦理過網上注冊的人員,可登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進行查詢打印;
按以上三種方式均無法獲取參保繳費證明的人員,可委托他人辦理,由受托人憑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到柜臺查詢打印。
社保證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繳費清單,詳細載明社會保險投保人的電腦號、身份號、參保起止時間及繳費金額。社保證明必須由社會保險電腦系統打印出來并加蓋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