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有指證是不足以定罪的,也不能判刑。定販賣毒品罪的首要條件之一是有毒品并有販賣的事實,也就是物證是重要定罪證據,沒有物證光有人證不足以定罪,同時還需要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孤證不能定罪。
一、收條重要還是轉賬記錄重要
銀行卡的轉賬記錄與收據的法律效力不同。
收據可以直接證明收款的事實。而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有金錢往來,不能直接證明是收取的什么款項,還需要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如雙方之間有合同關系等。收據其實質就是收到錢所出示的收條。銀行記錄如果有銀行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販賣毒品又運輸毒品罪的后果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并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并列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量刑時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因此,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又實施了販賣行為的,只定運輸、販賣毒品罪一罪即可,而不需要實行數罪并罰。
三、幾個人口供一致能不能定罪
幾個人口供一致不一定能定罪。對刑事案件的判處不能輕信口供,口供是刑事被告人就案件相關行為的口頭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定罪的,所以即使幾個被告人口供一致也不能定罪。
一、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幾個人口供一致不一定能定罪,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等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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