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限額的部分按9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至一萬元(含)的部分按85%、一萬元以上至最高限額的部分按90%;三級醫院,起付標準至五千元(含)的部分按80%、五千至一萬部分按85%、一萬元以上至最高限額的部分按9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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