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如下:
1、首先需要在小城市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企業和個人購買出租車手續。
2、其次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后,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3、最后領取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方可營運過程是十分簡單。
一、出租汽車經營權屬于國家無償特許出租汽車企業的公共資源,不得拍賣或變相拍賣。擅自轉讓、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一經發現(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道路運輸部門將依法收回其經營權和相關營運證件,不予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并予以嚴厲處罰。
出租車公司通過招投標、通過建立發展本公司的資質而獲得的出租車的經營權,不準以任何方式轉授予其他任何人、任何機構。出租車公司把經營權‘賣’給駕駛員”是違法的,或者說對出租車進行買賣也是同樣是違法的,出租車的經營權是政府許可的使用出租車來營運并盈利的一種特定權利。
二、不能買賣但是可以租賃,要求如下:
1、必須有駕駛證和機動車營運資格證,才能駕駛出租車。
2、每個城市都有出租車公司,可以就近找一家公司后,辦理租賃手續,就可從事出租車營運了。
3、如果自己經濟實力許可,可以購買車輛后,再到當地出租車管理部門(通常是運管所或建設局管理)購買“車輛出租經營權”,其產權100%屬于自己的出租車了,但也要掛靠到出租車公司后才允許經營(每年交一定的掛靠費)。
法律依據: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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