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典對離婚后孩子改姓的手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改姓方可以先和孩子生父協商,拿到同意改姓的書面同意材料。孩子滿10周歲的,可以征求孩子意見。孩子已滿18歲的,要征得孩子同意。接著要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要在雙方簽字后才會辦理孩子的改姓更名手續。
一、給孩子改姓流程
1)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
2)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3)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4)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二、父親不同意,怎么改姓
如果是未成年人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但是父母一方不同意的,那么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變更的。因為未成年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是需要父母同意的,由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要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由雙方的父母帶上雙方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或者派出所辦理。綜上,必須要父母雙方簽字同意才能夠給孩子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自己是不能夠變更自己的姓名的。當然也可以等孩子年滿18周歲之后,孩子本人去辦理。成年之后更改姓名就不需要父母雙方同意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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