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1、犯罪的目的不同。搶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搶劫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2、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顒?;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3、構成犯罪的數額限制的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沒有數額的要求,因為這種犯罪不一定表現為財物,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顒拥钠茐?。
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有什么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1、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2、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詐騙,而詐騙罪的手段沒有這個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實施;3、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不一定是追求公私財物,也可能是追求其他非法利益;詐騙罪對于詐騙數額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可以立案,而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對數額沒有太大的要求,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何區別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如下: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5、對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可構成敲詐勒索罪;而對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數額要求。
合同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四條: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正?;顒又刃蚝托抛u。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只限于公私財物;后者侵犯的對象除了公私財物之外,還包括榮譽、地位、職務、愛情等等。3.主觀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后者以謀取某種非法利益為目的。4.客觀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騙方法,將公私財物騙歸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方法進行詐騙。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別人簽合同以騙取他人財物的,其行為既觸犯了合同詐騙罪,又觸犯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在這種情況下,冒充行為是手段行為,簽約行為是一種中間階段的目的行為,二者具有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按照通說的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處斷,按合同詐騙罪從重處理。
什么是招搖撞騙罪
1、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是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于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3.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務,不單是指非國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4.其次,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員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5.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是什么
1、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2、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3、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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