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第一件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第二件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另外五件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除上述7件司法解釋外,也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新制度,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居住權、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規范和指導民事審判工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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