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搶劫是在搶劫過程中冒充人民警察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其前提是首先具備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并且在作案過程中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顯示玩具手槍或者口頭稱呼等表明自己是“人民警察”。而招搖撞騙罪是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顯著特征是“搶”,后者的顯著特征是“騙”。
另外,兩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搶劫罪的量刑更重。根據刑法規定,犯招搖撞騙罪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情節嚴重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是什么?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于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
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不只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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