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費退還與中介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有關,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至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損害委托人利益時需退還中介費,未促成合同成立時可要求支付必要費用。
法律分析
1、雙方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中介費不會退還,但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導致雙方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退還。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拓展延伸
解除合同后的中介費退還規定及爭議解析
解除合同后的中介費退還規定及爭議解析是指在雙方解除合同后,涉及中介費的退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雙方解除合同時,中介費的退還應遵循合同約定或者根據公平原則進行判斷。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中介費的退還條件和方式,雙方應按照約定執行。然而,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或約定存在爭議,可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公平原則為依據進行解析。在爭議解析中,需要考慮合同的具體情況、交易過程中的行為、當事人的誠信等因素。最終,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以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依據,雙方解除合同后的中介費退還應遵循合同約定或公平原則。如合同明確約定退還條件和方式,則按約定執行;若合同未明確或存在爭議,可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公平原則為依據進行解析。爭議解析時需考慮具體情況、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和當事人誠信等因素。最終,法院將綜合判斷以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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