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助結賬故意漏掃屬于盜竊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多次盜竊即使物品價值較小也應受到刑罰。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要件。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根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的金額來劃分,各地法院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治安情況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
法律分析
一、超市自助結賬故意漏掃算是盜竊嗎
1、超市自助結賬故意漏掃算是盜竊。
2、在超市購物利用自助機結賬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多次采用對部分商品故意不掃碼的方式,暗中竊取超市商品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且若在長達半年多時間內先后盜竊超市內商品二十余次,雖盜竊物品價值較小,但次數較多,符合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且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應判處刑罰。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這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是什么
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是: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超市自助結賬故意漏掃屬于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故意不掃碼的方式竊取超市商品,即使商品價值較小,但次數較多,也符合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根據盜竊罪的數額標準,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為起點。因此,對于故意漏掃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相應的刑罰。各地法院、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法律規定的數額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數額標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九節 辨 認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九節 辨 認 第二百六十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物品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個物品的照片。
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九節 辨 認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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