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無法還錢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有財產時隨時可執行;借款擔保人要承擔替債務人還款的保證責任,根據擔保類型不同,承擔情況有所不同,連帶擔保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無法還錢時可申請強制執行,借款擔保人需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無法還錢時可申請強制執行,借款擔保人需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類型不同,承擔情況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擔保人沒錢還錢怎么辦?
擔保人還不起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勝訴判決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確實無可執行財產的,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在發現有財產后,再恢復對擔保人的執行。
擔保人還錢無法執行的,只要保證人有財產,債權人有權隨時申請執行。自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拒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需要在擔保債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如果拒絕承擔責任時,債權人可以在保證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到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其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作為債務擔保人,如果暫時沒有償還能力的,那么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和債權人達成和解,請求允許延期或者分期清償債務。但是如果債務擔保人永久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那么債務人只能自己清償。債務人存在拒絕申報或隱匿、轉移名下可供執行財產行為的,那會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二、借款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
借款擔保人要承擔在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時候替債務人還款的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類型不同,承擔情況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如果是一般擔保的,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拒接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不需要主合同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后,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
擔保人無法還錢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沒有對擔保范圍有明確約定的,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違約金,實現債權所承擔的費用,擔保人對于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行為要承擔保證責任。對于一般擔保來說,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對連帶擔保來說,擔保人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結語
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擔保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暫停執行,在發現其有財產后再恢復執行。如果擔保人拒絕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以及時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其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債務擔保人,如果暫時無還款能力,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延期或分期清償債務。但若擔保人永久無力償還,債務人需自行清償。若債務人拒絕申報、隱匿或轉移可供執行財產,將面臨刑事責任。借款擔保人需承擔在債務人逾期不還款時代替債務人償還的保證責任。根據擔保類型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承擔情況也有所不同。連帶擔保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一般擔保則需經過審判或仲裁后才需要擔保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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