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債務人違約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對債務違約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
1. 擔保責任
保證人作為債務人的擔保人,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進行保證,出現違約時,保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具體表現為:
(1)保證人應當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2)保證人應當對債務人違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賠償責任
當債務人違約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
(1)直接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債務人因違約所導致的直接損失。例如,債務人拖欠租金導致房東收益減少,保證人應當承擔債務人拖欠租金所造成的租金損失。
(2)追償費用:在債權人追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例如律師費、訴訟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保證人對債務的履行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履行。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條 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所付的費用和因此受到的損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