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此外,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等,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法律分析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拓展延伸
經濟犯罪判刑標準是什么?
經濟犯罪判刑標準因國家、地區和犯罪的具體情況而異,但通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金額:經濟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額是判斷刑罰的重要依據。如果犯罪金額較大,則可能會被判處較長的有期徒刑或者罰金。
2.犯罪主體:犯罪主體的身份,如個人、企業、組織等,也會影響刑罰的輕重。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規定和處罰力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情節:犯罪情節是法院判定刑罰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包括犯罪的手段、次數、時長、涉及的領域、社會影響等。
4.犯罪后果:犯罪行為對國家、社會、經濟造成的損失程度也是判斷刑罰的考慮因素。
5.其他因素:如是否有立功表現、是否有情節輕微等也會影響刑罰的輕重。
經濟犯罪判刑標準是綜合考慮以上幾個因素來判斷刑罰的。刑罰的輕重也應與犯罪行為相適應,既要體現公正、公平,也要體現教育、懲戒和警示作用。
結語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它主要包括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同時也包括其他一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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