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賣淫嫖娼不一定犯罪但一定違法,在某種程度上嫖娼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百六十條 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六十條 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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