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建筑物作 抵押 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 自登記時設立。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 債權人 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一、抵押權優先受償權未列入訴訟請求的后果
抵押權優先受償權未列入訴訟請求的后果是法院無法判決被告對抵押權人進行賠償。
法院只能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當事人起訴時未將抵押權優先受償權寫入訴訟請求的,法院不會主動對抵押權優先受償權進行判決。所以抵押權人也無法因法院的判決取得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權的其它實現方式
1.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采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后,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于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2.拍賣方式
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采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采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采用拍賣方式。
3.變賣方式
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三、抵押權優先受償的內容有哪些
一方面,與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相比,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于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抵押權人享有別除權,仍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另一方面,與債務人的其他抵押權人相比,依據抵押權登記的順序不同,債權人受償的先后順序也不同;登記的抵押權人先于未登記抵押權人受償。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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