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為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有《憲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青少年是個體從童年向成年發展的過渡期。青少年期心理發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動蕩性。
生理上,性成熟是青少年期生理發展的最基本特征。因而,形成自我,發展獨立性,是青少年時期的基本任務。
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矛盾主要表現為思想意識與心理行為不穩定性。具體表現為:兩極性:情緒行為兩極波動;閉鎖性與開放性:對成人閉鎖,對同伴開放;反叛性:反叛傳統,喜歡標新立異。
青少年期是最容易出現心理和行為異常問題的時期。常見的心理和行為異常問題有:離異家庭兒童品德問題、留守兒童心理問題、親子溝通障礙、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緒障礙、自殺等。
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1、自身預防
未成年人要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這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2、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從家庭抓起。首先,家長要以身作則,為子女樹好榜樣。其次,家長要與子女多溝通,建立起與自己孩子之間的相互理解、信任的柔情關系。再次,要加強家長與學校的溝通。
3、社會預防
首先,要加強文化市場、娛樂場所管理,消除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不良文化和社會丑陋現象,凈化社會環境。當前要開展“遠離網吧”主題活動,重點打擊非法經營“網吧”及非法出版、出售書刊等行為,重點清理整頓和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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