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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未簽合同是否違法?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12 1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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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未簽合同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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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雇傭員工不簽合同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賠償雙倍工資。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支付員工損失和賠償費用。根據我國法律,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支付雙倍工資,一年后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一、雇傭員工不簽合同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法律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p>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坝萌藛挝晃窗础秳趧臃ā芬幎ǖ臈l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霸斐蓜趧诱吖べY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之內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從第二個月開始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而一年之后則雙方之間視為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結語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要求賠償雙倍工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維護勞動者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和支付雙倍工資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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