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安監局有權對涉事企業進行罰款、暫停施工等行政處罰。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包括事故現場處理、調查報告提交和對主要責任人處罰。如果工地停工是因為發包人原因,發包人需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和費用;如果是承包人導致停工,發包人有權要求違約責任承擔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安監局能對建筑工地進行處罰嗎
建筑企業發生死亡安全事故的,一般會構成犯罪,除了對主要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外,安監部門對涉事企業可以處罰款、暫停施工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是什么
1、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2人以上),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并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3、責成事故單位于15日內提交事故初步調查報告。
4、配合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通過調查之后對發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三、工地無法施工的處罰
1、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2、因承包人導致工程停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達到合同解除條件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結語
建筑企業發生死亡安全事故,除了刑事責任,安監部門可對涉事企業處罰款、暫停施工等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可處以相應罰款。對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職的,可責令限期改正、暫?;虺蜂N相關資格,構成犯罪者則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包括組成事故處理小組、現場處理、提交初步調查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等。對發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將做出相應處罰。若因發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導致工地停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損失或按合同約定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