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需通知債務人。轉讓對受讓人產生法律后果,成為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接到通知后需向受讓人履行,可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原債權人退出,不享有權利,但若發生糾紛可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債權轉讓需符合民事行為生效條件,否則轉讓合同無效。債權轉讓必須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債權轉讓,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后果:
1、對受讓人而言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對債務人而言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且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對原債權人而言
從原來的債權債務中退出,對債務人不享有權利,但,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為條件。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債權轉讓涉及到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三方的權益變動。對于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使其成為新的債權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并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原債權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但若債務人與受讓人發生糾紛并提出抗辯,原債權人可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債權轉讓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否則轉讓合同無效。因此,有效的債權轉讓是實現債權變動的前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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