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有孩子絕非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重婚罪是指配有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包括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與女方是否懷孕是否生了孩子沒有必然的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犯罪類型包括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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