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后,勞動爭議發生在一年內,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勞動者退休的條件
對于當前員工的退休規定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并且連續工齡或作年限滿10年,通常情況下適用這個標準。
2、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適用于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員工。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適用于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4、員工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此,要想辦理退休得滿足上面的規定才可以,要是不滿足退休條件的,光養老保險繳滿十五年還是不能依法辦理退休。
不過確定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話需要按照下面步驟辦理退休:
1、需先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接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接著帶上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個人繳費情況。
4、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完退休手續后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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