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不能要回戀愛期間的花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戀愛期間的自愿支出費用不屬于不當得利。分手后,一方起訴返還共同花銷的請求一般不被法院支持。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則按照《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所得歸個人所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利益,考慮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
法律分析
一、情侶分手后能要回戀愛期間的花費嗎
1、不能。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給付另一方數額不等的款項,只要未明顯超過雙方經濟條件允許范圍,均系以示愛為目的的自愿支出費用,符合人們關于婚戀行為的日常生活習慣,不屬于不當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訴返還戀愛期間共同花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包括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類。獲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2、他方受到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他方的損失是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4、沒有合法根據: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分手時如何分配
1、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無約定的,對于同居之后的財產歸屬,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1)對于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個人所有,包括個人的工資收入、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個人所得,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2)而對于雙方共同生產、經營獲得的收入或共同購置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有財產。
(3)同居關系并非法律所認可的共同關系,故雙方共有的財產不應是共同共有,而應認定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明確雙方各自的份額。
3、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情侶分手后無法要回戀愛期間的花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以示愛為目的的自愿支出費用不屬于不當得利。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不構成不當得利。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如果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所得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共同生產、經營獲得的收入或共同購置的財產屬于雙方共有。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考慮婦女、兒童的利益、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妥善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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