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實施強奸行為,則構成強奸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則應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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