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薪資。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薪資。實際上雙倍薪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薪資的雙倍,已發放的薪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薪資來計算。實踐中,雙倍薪資,一般都是已經拿到薪資后的賠償,那么在仲裁申請和起訴的時候,應寫雙倍薪資的差額?!秳趧雍贤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章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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