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不出席,但是必須要有正當理由。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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