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若一方在公司出資,另一方不是股東,有兩種解決方案:一是夫妻協商轉讓給股東配偶,且過半數股東同意,配偶可成為股東;二是夫妻協商轉讓份額和價格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同意購買,法院可分割財產。但工商登記中的比例不代表財產歸屬。若涉及合伙企業,若合伙人同意,配偶可獲得合伙人地位;若不同意轉讓但同意退還部分財產份額,可分割。
法律分析
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出資,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配偶即可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但如果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被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而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能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能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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