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分手費在法律條例里并沒有,在婚姻關系結束時補償給對方的也不能稱之為分手費,但也區別于財產分配。男方在離婚的情況下承諾了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約定。那么法院是會支持補償約定的法律效力。分手費的形成首先要基于男女雙方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并且是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
一、索要分手費屬于敲詐勒索嗎
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是否屬于敲詐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一方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段,向另一方強行索要分手費的,并且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屬于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沒有達到數額標準的,屬于治安違法行為。被索要分手費的一方也可以報警處理。
二、“分手費”的法律特征
(一)分手費是基于男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產生。該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它符合《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當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條件即: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分手費成立要求有男女雙方的合意。即不僅需要給付分手費一方愿意將其財產無償給付對方的意思表示,還要有接受分手費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分手費不能成立。
(三)分手費是單務的、無償的。一般情況下,給付分手費一方負有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則僅享有接受分手費的權利,并不承擔其他義務。
(四)分手費可以附義務。分手費附義務是指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要負擔一定義務。附義務分手費是分手費的一種特殊情形,即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分手費時附加一定的條件,使接受分手費一方負擔一定的義務。
三、分手費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分手費和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系、債務債權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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