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拆遷時有權要求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公房拆遷中,承租人資格的確定取決于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
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拆遷時給補償嗎
1、承租人拆遷時給補償。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要求相應損失的賠償,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對解除租賃關系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權人對其進行安置、一并賠償搬遷損失。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公房拆遷承租人資格怎么確定
公房拆遷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臨的是公房承租人資格認定問題,依照不同情況,需要進行公房承租人資格確定的有這樣一些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發生承租人變更,補償對象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遷中取得補償獲益權;但這種情況下會發生不符合規定的變更而侵害成員利益的情況,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一直沒有辦理變更。由于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不同的意見。公房承租人資格應當如何認定呢,
(1)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是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確,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
結語
在拆遷過程中,承租人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和安置,以及補償搬遷損失和停產停業損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級政府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對于公房拆遷,承租人資格的確定需根據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如果承租人身份不明確,應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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