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租房者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租房者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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