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五年退休,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者可書面解除勞動關系,立即離職并要求支付剩余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分析
勞動者還有五年退休的,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拓展延伸
退休前的職業轉型:是否應該在五年內換工作?
退休前的職業轉型是一個值得深思熟慮的問題。對于退休還有五年的人來說,是否應該在這段時間內考慮換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首先,換工作可能意味著面臨新的挑戰和機會,可以擴展自己的技能和經驗。其次,新的工作可能提供更好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充裕的經濟保障。然而,換工作也可能意味著需要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團隊,可能需要重新建立人際關系。此外,年齡和健康狀況也需要考慮,以確保能夠勝任新的工作。綜上所述,是否應該在五年內換工作取決于個人的職業目標、經濟狀況和適應能力等多個因素,需要慎重權衡利弊后做出決策。
結語
在退休前的職業轉型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換工作可能帶來新的挑戰和機會,擴展技能和經驗,提供更好的薪酬和福利。然而,適應新環境和建立人際關系也需考慮。個人應慎重權衡利弊,根據職業目標、經濟狀況和適應能力等因素,決定是否在五年內進行職業轉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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