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立戶需滿足下面的條件:
(一)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二)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三)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四)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如確實需要分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鄉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二)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戶申請,并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戶申請書。
(三)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四)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戶口:為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一、分戶口需要什么手續
(一)分戶申請;
(二)婚姻關系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四)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1)如果是農村戶口,一戶人家只有1個孩子的,孩子結婚以后沒有獨立房產也不可以單獨立戶,有2個以上孩子的,孩子結婚以后即使沒有獨立住房,也可以將1個以上已婚孩子的戶口分出去。
(2)如果是城市戶口,一戶人家不管有幾個孩子,只要沒有獨立房產,都不可以單獨立戶。
二、放棄繼承要注意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否有效,關鍵看他作出表示的時間是否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并且是明確、非默示的意思表示。
(一)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二)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三)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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