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备鶕kU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于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于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二、保險合同到期按什么條款退款
具體看險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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