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自己債務的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和個人投資或者擔保的金額有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持有的表決權的一半以上通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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