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判刑多久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判刑多久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來決定。同時判刑多久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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