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
1、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一、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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