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處罰標準有三點。具體如下: 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2、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其中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年。 扣除員工曠工時的工資,按照天數乘以日工資來計算。另外,如果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要求員工做出賠償。如果員工曠工的天數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至于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_)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四)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六) 被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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