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何時取消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分挥腥缦聝热荩旱谝?,用工單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即與用工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的員工人數與已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10%的,對超過部分應當制定調整(減少)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數量的方案,即在2016年3月1日前將勞務派遣員工的數量降至其用工總量的10%以內。第二,對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如到期時間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繼續履行到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到期之日。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情形中,如果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到期時間不一致的,不論何者先到期,之后的勞務派遣行為均受用工總量的限制,否則繼續履行將沒有法律依據支持。第三,用工單位應當將已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社部門備案。對于具體備案時間,《規定》雖沒有明確條文,但用工單位應當盡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將調整用工方案交付備案,避免因未提交備案而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爭議或者行政糾紛。第四,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在未降至用工總量10%以內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勞務派遣員工(包括之前已離職的勞務派遣員工)。綜上所述,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量的調整,現階段只是針對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單位已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對于2014年3月1日之后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行為是否合法,關鍵看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是否超過用工總量10%。如超過10%,則用工單位必須與超出額度的被派遣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將構成違法用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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