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改委認可的從業資質,或具有2年以上從事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有科學、規范的風險控制制度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范圍不得涉及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募集擔保資金;
7、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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