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董事會不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及議事機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機構,雖然不直接代表公司,對內也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但卻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和監事會屬于執行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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