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直接客體和行為方式。濫用職權罪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而玩忽職守罪針對勤政性。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而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根據司法解釋,濫用職權罪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可立案,而玩忽職守罪除造成死亡1人外,重傷需3人、輕傷10人以上方可立案。
法律分析
1、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2、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3、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拓展延伸
法律界定下的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責任與懲罰
在法律界定下,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都屬于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范疇。玩忽職守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失職、不負責任,導致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的行為。濫用職權則指公職人員超越職權范圍,以私利為目的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對于這兩種行為,法律界定了相應的責任和懲罰措施。一旦查實,公職人員將面臨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這樣的法律界定旨在維護公共利益、保護人民權益,確保公職人員履行職責時遵守法律法規,并嚴格追究違法行為的責任,以維護社會公正和法治原則。
結語
在法律界定下,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都屬于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范疇。玩忽職守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失職、不負責任,導致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的行為。濫用職權則指公職人員超越職權范圍,以私利為目的或濫用職權的行為。對于這兩種行為,法律界定了相應的責任和懲罰措施。一旦查實,公職人員將面臨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這樣的法律界定旨在維護公共利益、保護人民權益,確保公職人員履行職責時遵守法律法規,并嚴格追究違法行為的責任,以維護社會公正和法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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