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常情況下,如果案件由檢察向法院提起公訴后,會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但不會要求取保候審的擔保人一起去的。
上述情況可能是你的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到期,而法院可能不能在你取保候審期滿之前審結,所以法院也決定對你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所以才通知你的擔保人一起到法院,一方面是向你送達起訴書,另一方面就是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由原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對你的取保候審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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