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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勝任工作,既不同意參加培訓也不同意調崗怎么辦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9 16: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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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勝任工作,既不同意參加培訓也不同意調崗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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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參加培訓或調崗,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不勝任工作的調崗,可否同時調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薪資報酬屬于合同中的重要約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才能對薪資進行調整。風險提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員工不同意調崗、變更工作地點,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不能!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調崗變更工作地點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發生的額調崗及變更工作地點。風險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如公司和員工的爭議不能通過協商解除,可以向當地勞動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用人單位須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可能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對不勝任工作的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其次,如果培訓或調崗之后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組建了工會的用人單位應將解除決定通知工會后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最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15日內及時辦理退工手續。風險提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企業調崗調薪被認定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如何規避?

企業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不勝任和變更勞動合同等行為均沒有員工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材料,即使員工口頭認可了,到了法院,企業也拿不出證據。要想規避,就要完善企業各項人力資源工作的流程,尤其是涉及到勞動合同變更、不勝任及調薪,一定要事先拿出不勝任的理由,并與員工就不勝任進行真誠的溝通,從幫助員工的角度出發,給員工機會以提高,并安排相應的導師進行輔導,讓員工誠服,然后把相關談話記錄、協商調崗結果、調薪表一并讓員工簽字后再執行。風險提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勝任工作如何認定與證明?

具體來說,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結論,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支持: 1、企業的規章制度 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應當對不勝任工作著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細致性地表述,要具體羅列出哪些行為屬于不勝任工作的表現,有了這個,對于后期對不勝任工作的認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2、對員工的考核結論 不勝任工作,需要有員工的考核結論作為依據,而且這一考核結論需要對員工進行告知方可。沒有告知的考核結論是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證明效力的。員工可以不認可考核結論,但是企業不能不告知員工考核結論。 3、員工工作中表現的具體羅列 對于員工不勝任工作這一結論,需要從員工的工作表現中具體體現。所以企業要對員工的工作表現做一個概括性的表述,這一表述要體現出員工的哪些行為,使企業認為不能勝任工作。這些表現無需員工認可,但是企業應當進行總結,以求在后期仲裁或者溝通的過程中。使企業的不勝任工作這一結論,能夠足夠的實際表現支持。 4、員工的主管表述 這一證據雖然不足以作為憑據, 卻可以影響中立者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評定和判斷。 5、客戶的投訴記錄 員工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時,一般情況下,也會受到客戶的投訴。對于這些投訴記錄,企業需要保存完整,以備證據之用。 該內容由 崔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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