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如下:
1、一類地區廣州為每個月2300元、深圳為每個月2360元,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2點2元;
2、二類地區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為每個月1900元,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8點1元;
3、三類地區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為每個月1720元,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7點0元;
4、四類地區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為162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6點1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部發09號第57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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