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及時獲取勞動報酬的重要憑據。但現實中,許多不規范的用人單位為規避風險,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返還給勞動者。從而給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的維權造成一定困難。但能證明勞動關系的,不僅僅是勞動合同,如勞動者可以搜集到以下有效憑據,證明勞動關系:1、有單位蓋章或者法人有勞動者姓名的材料,比如單位的考勤表、會議紀要、內部文件等2、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經辦的相關憑據、證件,如勞動者的社保繳納記錄、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政府主管部門辦法的醫師執業證、建造師證等。勞動者如果能搜集到上述有效證據,仍可以作為勞動關系的證明,申請工傷認定?!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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