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需親自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員將審查雙方草擬的婚前財產協議內容,核實財產權利證明,并查問是否存在欺騙或誤導。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公證員在場的情況下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并在規定期限內憑收費單據領取婚前財產公證書。
法律分析
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申請。當事人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雙方應當親自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婚前財產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會就雙方草擬的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和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立財產約定時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公證員在場的情況下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并在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婚前財產公證書即可。
拓展延伸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為了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前所擁有的財產權益,以防止婚后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申辦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需要經過以下程序和滿足一定要求:首先,雙方需就財產約定達成一致意見,并書面制定協議。其次,雙方應前往公證處,提供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財產證明等相關材料。公證處將對協議進行審核,并將其公證備案。最后,公證處將出具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書,雙方可據此證明其財產權益。在申辦過程中,還需繳納一定的公證費用,并遵守公證處的工作時間和規定。以上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的簡要介紹。
結語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為保障夫妻雙方財產權益,預防婚后財產糾紛。申辦需經過程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書面制定協議;前往公證處提供相關材料;公證處審核并備案;出具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書。申辦需繳納費用,遵守公證處規定。以上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簡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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