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賠償模式確定死亡賠償標準和年限,具體如下: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包括:死亡賠償、喪葬費、家屬辦理喪事費用的合理費用等。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一般包括:
(一)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病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的實際費用。
(五)住宿費。當事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住宿費用。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七)營養費用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的日常飲食以外的費用。營養費用參照醫院意見和營養費用的殘疾程度確定。
(八)傷殘等級。應根據車禍的具體情況進行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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