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接受的遺贈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贈人在贈與財產時指定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的,則財產應認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配偶無權要求分割;如果遺贈人在贈與財產時沒有明確表示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或者是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則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均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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